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耐火材料国家(行业)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

2015年11月13日 15:37 耐火材料网 全国耐标委/文

中国耐火材料网

总则

1.1  为规范耐火材料标准制修订工作,根据《国家标准管理办法》和《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
1.2  本细则规定了耐火材料标准的立项、起草、审查、报批、批准发布、复审、修改等工作程序和要求。

标准立项

2.1  任何政府机构、行业社团组织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随时提出耐火材料标准立项申请,按要求填写《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》或《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》(见附件1、附件2),上报至全国耐火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为"耐标委")。

2.2  立项申请由耐标委秘书处受理,经耐标委审查通过后报送国家标准委或工信部。报送材料包括:

a. 耐标委行文;

b.《申报项目的情况说明》(一式一份,附电子版);

c. 《国家(行业)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》(一式一份,附电子版);

d.《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》、《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》(一式三份,附电子版)。

2.3  国家标准委或工信部下达耐火材料标准计划后,耐标委负责组织实施。

2.4  耐火材料标准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,标准起草的牵头单位应提出"国家(行业)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",经耐标委讨论后进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。

标准起草

3.1  耐火材料标准计划项目一般应按立项要求,由耐标委组织以标准起草的牵头单位为主,其他科研、生产、用户等方面的单位共同参与,成立标准制修订工作组(以下简称"工作组")共同起草。

3.2  耐火材料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按照GB/T 1《标准化工作导则》、GB/T 20000《标准化工作指南》、GB/T 20001《标准编写规则》的规定及要求编写。

3.3  起草耐火材料标准草案时,应同时编写编制说明,其内容一般包括:

a. 工作简况,包括任务来源、主要工作过程、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;

b. 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(如技术指标、参数、公式、性能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等)的论据,解决的主要问题,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;

c. 主要试验(或验证)情况分析;

d. 明确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,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,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;

e. 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、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等情况;

f.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,与国际、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,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;

g. 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,与现行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相关标准,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;

h.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;

i. 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;

j.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(包括组织措施、技术措施、过渡办法、实施日期等);

k. 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;

l.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。

3.4  耐火材料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,由工作组组长审核,经耐标委同意并发文,将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提交给耐标委委员和有关科研、生产单位及用户征求意见,并刊登在相关网站或刊物上广泛征求社会意见。

3.5 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。若意见重大,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。逾期未提供书面意见,按无异议论处。

3.6  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处理,并填写《国家(行业)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》(见附件3),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。

3.7  征求意见稿修改后,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,应再次征求意见。

3.8 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制定耐火材料标准的项目,或现行耐火材料标准的修订项目,可采用快速程序(代号:FTP)。

标准审查

4.1  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和协调的基础上,编制耐火材料标准送审稿、送审稿编制说明,与《国家(行业)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》等其它附件一起,经工作组组长审阅后报耐标委,由耐标委组织审查。

4.2  耐火材料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应采用会议审查方式(简称"会审"),也可采用发函审查方式(简称"函审")。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审。

4.2.1  会审的程序和要求:

    a. 耐标委秘书处应在会审前10个工作日,将会议通知、送审稿、送审稿编制说明、《国家(行业)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》等材料(由工作组提供)提交给耐标委全体委员;

    b. 会审原则上应协商一致。如需表决,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;

c. 会审时必须形成审查会议纪要、《参加标准审查会委员名单》(见附件4)、《参加标准审查会专家名单》(见附件5),以及未到会委员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的书面委托书。

4.2.2  函审的程序和要求:

a. 函审时,耐标委秘书处应将函审通知、送审稿、送审稿编制说明、《国家(行业)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》及《国家(行业)标准送审稿函审单》(见附件6)等函审材料(由工作组提供),提交给耐标委全体委员;

b. 耐标委秘书处一般应在收到工作组函审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函审工作;

c. 函审时,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;

d. 耐标委秘书处应组织工作组对函审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,填写《国家(行业)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》(见附件7),并附全部函审单;

e. 对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、难于协调一致的,工作组应对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,由标委会再次组织函审,或改为会审。

4.3  对未通过审查的送审稿,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,再次提交审查,或终止计划。

5  标准报批

5.1  经审查通过的送审稿,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做必要的修改,提出耐火材料标准报批稿、报批稿编制说明,填写《国家标准申报单》(见附件8)、《行业标准申报单》(见附件9)的相关内容,连同相应的报批文件报耐标委。

5.2  耐标委秘书处应指派标准复核人对报批稿的技术内容、编写质量及有关附件进行全面复核。报批稿的复核要求主要包括:

    a. 应达到标准项目任务书中的预定目标和要求;

    b. 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

    c. 符合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;

    d. 应与相关标准,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一致;

    e. 技术内容应正确无误,符合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、安全可靠的原则;

f. 标准中是否涉及专利,如涉及专利,其处置说明是否清晰;

g. 标准编写格式与表达方法应符合GB/T1《标准化工作导则》的有关规定;

    h. 标准报批文件应齐全,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。

5.3  标准复核人在《标准报批签署单》(见附件10)中写出复核结论并签字,经耐标委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,秘书处按规定报送至国家标准委或工信部。

5.4  耐标委应加强对退回报批稿的整改工作,整改后的报批稿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,并在上报公文中说明。

标准复审 

6.1  耐火材料标准实施后(一般不超过五年),耐标委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。

6.2  复审工作由耐标委负责,复审形式可采用会审或函审。

6.3 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、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。

a.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,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;

b.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做较大的修改,应做为修订项目列入国家(行业)标准项目计划;

c. 属于下列情况的标准应予以废止:标准适用的产品已退出市场,涉及的主要技术已被淘汰;标准内容被其他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所涵盖或替代。

6.4  耐火材料标准复审后,由耐标委提出《国家(行业)标准复审报告》(内容包括:复审简况、复审程序、处理意见、复审结论等),并逐项填写《国家(行业)标准复审意见表》(见附件11)和"国家(行业)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",报送国家标准委或工信部。

6.5  耐火材料标准复审结论由国家标准委或工信部批准发布。

6.6  继续有效的耐火材料标准再版时,需在标准编号后标注复审确认时间。

标准修改

7.1 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,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,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、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,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。采用修改单的方式修改耐火材料标准时,每项标准修改一般不超过两次,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。

7.2  任何政府机构、行业社团组织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耐火材料标准修改建议,由原标准起草的牵头单位按耐火材料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《国家(行业)标准修改单》(见附件12)的起草、征求意见,并由耐标委进行审查,形成修改单报批稿及相关材料,报国家标准委或工信部审核。修改单起草阶段的征求意见时间可以缩短为1个月。

7.3  耐火材料标准修改单由国家标准委或工信部批准发布。

7.4  耐火材料标准再版时,《国家(行业)标准修改单》做为附件一并出版。

7.5  耐火材料标准复审和修订时,应当将《国家(行业)标准修改单》一并复审、修订。

附则

8.1  本细则由耐标委负责解释。

8.2 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附件:附件.doc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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